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单元**号,教师。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T*****号小型轿车,沿拉卜楞镇由北向南行驶(门乃合村驶往夏河主城区路段方向)。15时30分许,当行驶至距离门乃合路口138米处时与行人道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道某某受伤,道某某经夏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道某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9月5日,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法定时限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道吉热旦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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