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4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E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挂车,沿浚县聆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韩寨府村路口西53米时,与前方同向顺着机非分道线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致二车损坏,赵某某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该事故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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