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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卓尼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卓尼县驶往临潭县新城镇,21时许,当行驶至临潭县新城镇东门处,临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法检查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当晚22时42分许,当行驶至临潭县王旗临潭四中门前的公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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