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卓尼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卓尼县驶往临潭县新城镇,21时许,当行驶至临潭县新城镇东门处,临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法检查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当晚22时42分许,当行驶至临潭县王旗临潭四中门前的公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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