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52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汽车沿西安市临潼区秦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政府门前路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提取血样留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1508X号,从送检的标有“王某某”字样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2.44mg/100ml。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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