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6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R*****的小型越野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黄洋路与丹霞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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