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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绍兴市**有限公司职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胜利西路路口以南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年四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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