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潮水峪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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