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行驶至罗平县罗八线43公里500米处(八大河大桥)时,被罗平县公安局鲁布革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王**的血样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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