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6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1时49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一路凤阳路与交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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