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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2.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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