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2.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