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公寓****单元**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6日21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物流港**项目李某某办公室内,与项目部经理李某某酒后讨论工作时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烟灰缸将李某某头部打伤出血。经鉴定,李某某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