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至徐水区津保路何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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