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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至徐水区津保路何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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