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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郑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要求在其家居住几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郑某某是在逃人员,仍同意郑某某在其家中躲藏,当晚20时许,郑某某及其朋友吴某便来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奉新县**镇****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当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带明知是在逃人员的涂某某在其家中居住。2017年6月11日21时许,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奉新县**镇****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将郑某某、吴某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又鉴于王某某系大学毕业生,本着挽救年轻人的目的。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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