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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大连**轮胎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大连**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间项目**。2018年12月,**公司因生产需要,需对公司的三台成型机(T18、T32、T34)进行升级改造,并由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责该项目。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联系了**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让王某乙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大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的成型机改造项目。

在王某乙对成型机改造项目进行报价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要求王某乙在其公司原有报价每台费用12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价10%左右向**公司进行报价,将多出的报价部分费用进行套现,由双方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后王某乙按照每台改造费用150000元向固特异采购部门进行报价,最终**公司与王某乙的公司按照每台费用149500元的价格签订了服务订单,比原有报价高出了78000元。2019年1月28日,王某乙根据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通过其银行卡向王某甲转账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北海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11042134,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御景湾小区4号楼3单元3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强系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异公司”)车间项目工程师。2018年12月,固特异公司因生产需要,需对公司的三台成型机(T18、T32、T34)进行升级改造,并由被不起诉人王强负责该项目。后被不起诉人王强联系了罗克韦尔自动化化(中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柱(另案处理),让王柱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大连维科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固特异公司的成型机改造项目。

在王柱对成型机改造项目进行报价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强利用其担任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要求王柱在其公司原有报价每台费用12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价10%左右向固特异公司进行报价,将多出的报价部分费用进行套现,由双方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后王柱按照每台改造费用150000元向固特异采购部门进行报价,最终固特异公司与王柱的公司按照每台费用149500元的价格签订了服务订单,比原有报价高出了78000元。2019年1月28日,王柱根据与被不起诉人王强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通过其银行卡向王强转账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强赔偿固特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钱,取得了固特异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北海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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