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2815,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因邹某(另处)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互联网约定共同在网上进行赌博挣钱,被害人陈某某从四川达州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宏泰幸福城小区邹某工作的麦田传媒室内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机共同在网上进行赌博。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三人因赌资问题产生纠纷,陈某某欲回走时,邹某的朋友刘帅(另处)赶到,邹某将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扣留,索要输的部份赌资,并让王某某看管不让其回走,刘帅明知邹某与王某某向陈某某索要赌资并对其拘禁的情况下,帮助邹某向陈某某索要部份赌资,并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后陈某某乘人不备通过手机报警,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民警解救,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索要赌资,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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