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陕县丹水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东凤镇****处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