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临颍县巨陵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上23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在临颍县***宾馆门口乘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河南省临颍县***小区门口时因为价钱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殴打对方身体,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5日,双方已达成和解,王某某赔偿李某某3万元整。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属自首、初犯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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