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2******,汉族,初中肄业,**店厨师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杨某某、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G*****面包车将**学院**学院门前十一个大理石球(路障石)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路障石的价值为260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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