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7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泌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再次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9年6月2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是“2018.1.30泌阳县王某、李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之一,泌阳县公安局在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年龄时,于2018年3月4日对王某的母亲王某某依法进行了询问,王某某在陈述中说王某的出生日期是1999年9月22日。在多次对王某进行讯问时,王某供述其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2018年l1月2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时,王某某在法庭上说其儿子王某出生日期是2000年9月16日出生,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后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拍片时(2018年12月7日)骨龄判定为19.0周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其做伪证的行为虽干扰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原案延期审理,但对原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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