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组*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4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BW200M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山区公路街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到三山区公路街与天成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网上查询比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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