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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海某(另案处理)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抵销进项,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后王某某联系卢某某,卢某某联系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廖某某,在廖某某表示同意后,廖某某指使其公司的会计李某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为辽宁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647,921.36元,税额110,146.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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