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同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辽N*****“**”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处,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岳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牌二轮摩托车(悬挂辽J*****号牌)相撞,造成岳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经阜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负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