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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12月17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雷州市**镇往雷城镇方向沿S3**省道行驶,行至S3**省道122KM+870M 雷州市**镇**村路段处,碰撞到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停放在同方向右侧公路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伤情达重伤二级。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7月19日,在雷州市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代理人与被害人吴某某的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吴某某240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和解、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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