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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80********,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村**庄*号附*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由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0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本地的地摊处购买韭菜15斤左右,在“****鲜菜批发”销售;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韭菜14.4斤,在“**副食部”销售。

2018年9月20日,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位于方城县古庄店乡**村**路*侧的薛某某开的“**副食部”对其销售的韭菜抽检检测,经检验:该店内销售的韭菜甲胺磷含量为0.28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甲胺磷含量小于等于0.05mg/kg的规定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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