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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甲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太子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A****D黑色SUV本田轿车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王某乙家门口,以卖劈柴为由与王某乙搭讪,然后编造其给领导送礼剩了一件“貂皮大衣”能便宜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取王某乙的信任,将一件人造毛皮材质的仿貂皮大衣(价值200元)卖给了王某乙,诈骗王某乙10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1日上午0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A****D黑色SUV本田轿车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朝光村春子饭店南侧路边,以同样手段卖给桂某某一件人造毛皮材质的仿貂皮大衣,诈骗桂某某30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7日0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辽A****D黑色SUV本田轿车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杨林子村金某某家门口,以同样手段卖给金某某两件人造毛皮材质的仿貂皮大衣,诈骗金某某21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诈骗以上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00元整。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涉案款物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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