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梅港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高**因家里停电需要维修,遂到王**家找负责电力维修的支部书记王**前去维修,当时王**、王**等人正在王**家的商店里召开宅基地改革会议,王**抽不出时间去高**家里修电,并将高**推出会场,高**不同意,与王**、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王*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将高**的鼻子打伤,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赔偿了被害人高**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8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