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粤G***轿车进入雷州市**镇国防交通加油站加油。加满油后,因油费给付问题与加油站员工陈某某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接触。随后,双方报警。客路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警,并将王某和陈某某口头传唤回派出所接受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客路派出所民警发现王某涉嫌酒驾,遂通知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处理。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于2019年9月17日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被查获时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经鉴定,检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92.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扣押车辆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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