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雄县翠亿生珠宝店开业,当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该店领取赠品,在店门处店员李某某递给王某某一枚翡翠印章,后李某某进入珠宝店、王某某离开。经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检验:该枚翡翠印章是翡翠雕件。专家意见(夏某某):经市场调查,预估价市场参考零售为3000元整。经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翡翠印章价值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数额超立案标准不大、退还赃物、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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