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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梦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嘉荫县,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社区**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白色奥迪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皇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次犯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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