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平县张强镇官元线139公里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7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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