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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永琼)(公开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昆高速公路由昭通方向向昆明方向行驶,13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950+600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道路西侧金属防护栏相撞,造成王某某的婆婆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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