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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浩龙)(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色**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文萃路交通岗右转,在沈阳市沈河区方青路37号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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