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清忠)(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根据地农家院”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九香斋肉食店”出发,左转沿滨石路向西行驶至惠民县吕家小学西侧时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