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玉顺)(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YS,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代替考试,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YS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至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郑州财经技师学院举行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被不起诉人王YS帮助考生杨G(另案处理),找到替考者李P(另案处理),后李P顺利代替杨G考试。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YS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YS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YS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