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1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某某委会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5日23时05分许,王某某驾驶豫N-1***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河派出所北200米处时,与同向步行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大队集体研究,依法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