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盐湖区大渠办**村村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大渠办**村*组。2016年犯强迫交易罪被运城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26日释放。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全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31日,杨某峰成立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年初杨某峰经王某全联系和张某海、王某卡谈了拟占用**村土地开发房地产的想法。张某海、王某卡、任某春、王某全在张某海家中议定,同意杨某峰的要求并索要协调费。张某海、王某卡二人先是向大渠办书记卫某军汇报后,后回村召开党员大会、两委班子会、村民代表会。2012年4月9日张某海、王某卡二人代表本村与杨某峰签订了31.5亩土地流转协议,杨某峰先后转款356.5万元和5.75万元至**村账户,使用其中20余亩土地开发建设锦华嘉苑小区一期。施工期间,盐湖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杨某峰非法占用耕地15.4亩。杨某峰为逃避责任减轻处罚,在张某海、王某卡二人配合之下,让其公司员工冒名与该村签订虚假土地流转协议应对。
2013年,杨某峰拟开发建设锦华嘉苑小区二期,需占用鸿运造纸厂50余亩土地。杨某峰再次联系张某海、王某卡,二人召开党员大会、两委班子会、村民代表会后,与杨某峰达成流转48.103亩土地口头协议。村民中购房户名单村会计汇总后报给二人与杨某峰协商,要钱户名单杨某峰直接打款到户。施工期间,盐湖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杨某峰非法占用耕地21.72亩,杨某峰为逃避责任减轻处罚,在张某海、王某卡二人配合之下,让其公司员工冒名与该村签订虚假土地流转协议应对。
2019年11月14日,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重新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测绘,认定杨某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51.03亩。该土地2011年为耕地,2018年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张某海、王某卡、任某春、王某全在两次流转土地时向杨某峰以每亩5000元索要了40余万元现金好处费。张某海分得10万元,王某卡分得10万元,任某春分得6万元,王某全分得6万元,剩余钱款一部分支付给村民代表,一部分支付给村中告状户。2014年底,四人因竞选村两委干部产生矛盾,四人分别将分得的好处费以不同形式退还给杨某峰。张某海、王某卡、任某春、王某全四人被盐湖区监察委另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百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在本案中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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