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址: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15时许,在北票市七彩虹路55号楼南侧路边,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致王某乙受伤住院,被害人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及时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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