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无号牌新陵牌XL150ZH-A型正三轮摩托车和妻子孔某某一起拉粪到宏星煤矿对面的地里,行驶到宝山镇虎场村委会王家小冲路段时,因路面凹凸,王某未把握不住方向,三轮摩托车冲出道路右侧,坠入旱地,王某打120急救电话,乘车人孔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王某受伤,三轮车受损。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孔某某系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得到死者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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