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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秋雷)(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新泰市楼**镇**村**路**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机动车沿新泰市楼德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在现场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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