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立云)(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72********,汉族,中专,华润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街道**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淄博群成医药有限公司财务出纳保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存放于公司员工崔某某个人账户(账号62169003********)的资金2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王某乙账户(账号62231903********),2014年12月2日,王某某将该2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王某乙账户(账号62178660000********)并于12月3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本院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案件事实和认罪态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