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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红兵)(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5日,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辽***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站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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