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鹤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5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面包车沿淇县同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心阁处时,被淇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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