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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荣章)(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从宝鸡市高新五路**工地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9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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