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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锐)(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5********,满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15日驾驶辽A****Q小型客车,沿清原满族自治县盖饶线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1283km+6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行驶出道路与路边树木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肇事后王某甲报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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