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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锦森)(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在位于南涧县乐秋乡乐秋村委会干平田村李某某户门口的土质公路拐弯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因过路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只身拦在路中心不让王某某户车辆通过,王某某下车后三次将拦在路中心的李某某拉拽到路边,期间拉拽致使李某某倒在地上一次,李某某在倒地的时候左手撑地造成左手手腕受伤。

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赔偿给了李某某入院检查治疗费用9000元(大写:玖仟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2020年2月25日,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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