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31岁,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9********,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某某县某某镇,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汶上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下午6点许,在汶上县义桥镇驻驾圈村老村址北的农田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嫌杜某某干活慢,与杜某某在拖拉机上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手将杜某某推倒,致杜某某从拖拉机托盘上摔下时其腰部被拖拉机托盘磕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双方已和解,且王某某认罪认罚,故不需要对王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汶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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