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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雪娟)(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惠来县前詹仕刀管区********,现住惠来县**镇**路**,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到其位于惠来县华湖镇官路村的屋子后面修补墙角及地面坑洼处,屋后邻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方某甲出来阻止。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打架。王某甲上前将黄某甲的水泥土踢掉,黄某甲要拿灰匙打王某甲,被王某甲避开,方某甲见状就过去抓住黄某甲手,扯黄某甲头发,黄某甲脚踢了方某甲一下腹部,方某甲也用脚踢了黄某甲腿部一下。一会儿,黄某甲孙子来到现场哭泣,双方见状才放手,黄某甲带其孙子回家。后王某甲就将黄某甲刚铺好的水泥地毁坏掉,并将水泥扫到黄某甲屋子外墙边上,黄某甲得知后就拿起地上装有水泥的桶往王某甲、方某甲家泼水泥。之后,王某甲、方某甲与黄某甲再次发生拉扯、推搡,并扭打在一起,致黄某甲倒地受伤。2019年1月7日,惠来县公安局华湖派出所传唤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到案接受审查。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经补充鉴定,黄某甲胸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后,王某甲、方某甲一方赔偿黄某甲医疗费等人民币10万元,取得黄某甲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甲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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