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委四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新飒,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王某某驾驶豫A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路北段时,将前方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的王**撞倒,造成王**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赵**、史**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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