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815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壶关县**镇**村*组***号*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壶关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DA****小型普通客车,沿壶关县健康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路段南河村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屯司鉴【2019】血鉴字DH-H-082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王某某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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