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天源超市。曾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29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9时40分许,在辽宁省北票市长江街寰宇商贸城一楼小米手机店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撕打,致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2019年12月4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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